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葛某绑架罪移诉辩护改为非法拘禁罪公诉

坤天律所 2022-12-07 0


       开篇序语:

本重罪辩护为轻罪成功案,是李少华律师执业后的第2年即2003年内刑事辩护成功案例中的一例,是拉开李少华律师刑事辩护起家并执着主攻刑事辩护的序幕,开启刑事辩护的生涯,至今辩护刑案600余件,获省刑事专业律师资格,受聘省司法厅法援中心刑事辩护团律师,主辩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重大刑案。

特别说明:

鉴于案涉相关信息须保密,故案涉个人、办案公检法单位等,均以化姓某、某公安检察法院等称谓。

绑架罪侦查移诉:

安徽某公字(2002)162号移送起诉:担任四川A公司总经理的河南人高某,出资10万雇佣山东人葛某绑架某县B公司的钱某,葛某先后纠集葛某某、雷某到某县密谋作案,准备好汽车、匕首、手铐、绳索、纱布、麻醉剂等工具后,对钱某进行蹲点、尾随、跟踪,伺机作案。2002年9月6日9时许,三人于某僻静路口借故与钱某纠纷,采取推搡、殴打、拉扯按入车内并带上手铐、蒙眼,驾车驶离。当日中午行至宿州时被交警查获,人质被解救。

综上,犯罪嫌疑人高某、葛某、葛某某、雷某的行为涉嫌绑架罪,特将本案移送审查,依法起诉。

辩护重罪改轻罪:

被告人葛某的家人从山东来到某县,通过在县城打听,找到李少华律师,经接洽,即委托为葛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辩护律师。接受委托后,李少华律师经阅取检察卷宗材料,两次会见葛某,确定为葛某作改变罪名为非法拘禁辩护,并向检察院提出如下律师辩护意见(简述):

本案诸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起因、动机、目的,是被害人钱某职务行为公司,与犯罪嫌疑人高某职务行为公司的经济纠纷,高某为公司向钱某职务公司追索欠款无果,气愤冲动之下,以十万元雇佣葛某意将钱某搞出某县索债,葛某随纠集葛某某、雷某密谋后,盯梢、尾随到钱某,采取殴打、强拉入车后上手铐、蒙眼睛等手段,带钱某驾车驶向山东,以达逼迫钱某及其职务公司给付欠款,而非达绑架为人质、敲诈勒索财物之非法目的。故本案应构成涉嫌非法拘禁罪,而非涉嫌绑架罪。

非法拘禁罪公诉:

某县检察院,采纳了李少华律师的辩护意见,由公安移送起诉的绑架罪,改变罪名为非法拘禁罪,以某检诉(2003)37号起诉书向某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经审理作出非法拘禁罪判决,诸被告人均服判。

辩护律师简介:

李少华律师,主任兼支部书记,安徽大学法律、经营管理双学历,自1986年担任公司高管15年,自2002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至今20余年,先后首席合伙人创始安徽弘大(合肥)律师事务所和安徽坤天律师事务所。获省刑事法律专业律师资格,受聘省司法厅法援中心刑事辩护团律师主辩省高级法院刑案,在辩护的600余件刑案中,撤案、不起诉、无罪、重罪改轻罪、实刑判缓、减刑等均有一定量成功。另一直探研法律思维与商事智慧融合并实战实操公司民刑法商事务,担任十数家法律顾问。擅长合同法及工程建设施工房地产法。对办理的每一起刑民商案件,都追求精度、准度和深度。

李少华律师,始终惯定:坚守委托、不畏权势、追求公平正义。

刑事辩护专业部

撰稿:李冰晶

2022年11月0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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