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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公司起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终反给付B公司款

坤天律所 2022-12-07 0

【案例首语】

        本案是李少华律师2022年中代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成功案例中的一例:涉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、违约责任是否承担、诉请解除合同是否成立、诉讼的工程范围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、工程是否竣工及使用、工程的整改费用及未完工程量价款等多个明暗焦点。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特殊案例。

【特别说明】

鉴于案涉相关姓名或名称信息及商业秘密须保密,故案涉个人、公司、办案法院等,均以化姓某、A或B公司等、法院或某法院等称谓,以及款额作了处理。

【原告A公司的诉状】

诉讼请求:1、准予解除原被告签订的《工程承包合同》;2、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60万元;3、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40万元。以上总计300万元。

事实和理由:原告A建筑公司将承包C公司工程中的1#2#钢构厂房,分包给被告B金属制品公司,双方签订《工程承包合同》并加盖被告印章及其股东监事赵某签名,合同总价款390万元,后赵某又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某双方签名签订《补充协议》。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,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,并且多支付工程款160万元,而被告却拖延工期,虽经原告及建设、监理单位催促,但至今仍未完工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同时原告于2022.1.26至2022.3.10接到并确认赵某作出的整改和剩余工程量价款共计30万元,而原告总计已支付被告373万元,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节点,原告多支付了160万元,被告应予返还。

综上,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特提起诉讼,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【被告B公司委托律师代理】

被告B金属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及原告诉状和证据后,看到原告A建筑公司要求其返还款16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140万元共300万元很惊奇,问及股东兼监事赵某后,感到一团乱麻,300万元对其一个中小公司可不是一笔小数目。随委托李少华律师全权代理应诉。

李律师代理历程:

首先:全面了解案情。李少华律师询问委托人即被告B公司,阅取法院送达的诉状和证据,与被告的股东兼监事赵某沟通交流。

其次:注重程序法。李律师根据获知的案情,向法院申请追加赵某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。李少华律师认为,被申请人赵某签名与原告签订《工程承包合同》,虽然加盖了被告印章,但后又是赵某签名签订了《补充协议》,再后又是赵某履行的合同及补充协议,所需钢结构也非被告加工。虽然原告汇入被告几笔款,但被告均又转给了被申请人,未收取任何管理费。被告不享有权益也不应承担义务,权利义务应由被申请人享有承担。因此,被申请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。故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申请法院追加被申请人赵某为第三人。

法院依据李律师申请追加了赵某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。

再次:提交举证目录及证据。李律师经被告配合收集材料后,整理证据,列举目录及证明目的,连同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法院。

第四:在距开庭前的一定时间内,与法官沟通阅取原告后补证据及第三人证据,交流对案件的看法,以此准备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对诉状的答辩意见,以及法庭辩论要点,迎接开庭。

最后:庭审中随机应变,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及法庭辩论观点。庭后综合开庭情况,即时书写简明扼要、层次逻辑清晰、观点明确、内容精练的代理词提交法官,供法官议判案件时充分参考。

【一审判决】

因开庭后调解未果,一审法院作出(2022)皖....民初....判决结案。一审认为:原告A建筑公司超资质承包案涉钢结构工程,且将该钢结构分包给被告B金属制品公司施工,所签《工程承包合同》无效,原先诉请解除合同不予支持,所请违约金140万元亦不予支持。原告诉请返还多支付工程款160万元部分予以支持。

一审(2022)皖....民初....判决:被告B金属制品公司退还A建筑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10万元。驳回A建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。

【二审调解】

一审判决后,原告A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被告B金属制品公司亦不服,继续委托李少华律师全权代理上诉。第三人未上诉。

二审经开庭审理后,法官先后做了双方上诉人的工作,然后居中主持调解,被告B公司作出1万元的让步,最终调解结案。

二审(2022)皖1x民终....民事调解书:原告A建筑公司给付被告B金属制品公司16万元,于10日内付清。原、被告及第三人之间案涉《工程承包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中的C公司1#2#厂房和D公司2#3#厂房安装施工合同纠纷全部清结。

【疑问?】

原告诉请被告给付300万元,一审却只判10万元,二审调解反给被告16万元,那被告的律师是如何代理的?请看下面的点评:

【点评李律师代理技巧与方略】

李少华律师根据庭审中对原告诉状的矫正性答辩、对原告证据的洞察性质证、己方证据的确定性证明、以及对第三人证据和陈述的要点式肯定,随机应变、切中要害地作了焦点式和真对性法庭辩论,开庭后又向法官提交了综合性、逻辑性、简明式书面代理词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为中心,将本案做到了有准度、有精度、有深度,最终成为成功经典案例。得到被告竖起大拇指点头式的首肯。

简要点评如下:

1、在先询问后阅卷再调查收集最后全面知悉案情的情况下,利用举证、质证、法庭辩论特别是代理词,进行全面重审基本案情,以使阅者先入为主,以达矫正原告诉称,终达显现法律事实。

2、寻出《工程承包合同》与《补充协议》两者在约定的工程范围、签名盖章等不同,准确点明后者多于前者、后者仅有赵某签名、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人,力主诉讼主体被告不适格。

3、从原告A公司承包案涉工程超资质、被告B公司虽有安装钢结构的经营范围但无行政资质许可、以及第三人为自然人等来切入,证明案涉合同属无效,破解原告诉求第1项解除合同及第3项索要违约金140万元。

4、以《工程承包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为据,以找不出相应条款为由,来辨明原告“按施工进度及已完工程量实际多支付了160万元”的诉称不成立,推及原告诉求返还多支付160万元无事实依据。

5、对比《补充协议》的工程范围与原告诉状事实和理由中的差距,查明原告起诉中仅有《工程承包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均有的C公司1#2#钢构厂房,而没有《补充协议》中的D公司2#3#钢构厂房,以本案是解决《工程承包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中工程价款纠纷为由,来达将C公司1#2#和D公司2#3#厂房工程价款一并核算解决之目的。

6、从原告接到并确认第三人的整改和剩余工程量价款共计30万元的证据中,查出该30万元是包括C公司1#2#厂房剩余工程量价款为27万元和已竣工并已使用的D公司2#3#厂房经验收需整改而尚未整改的价款3万元。同时根据第三人陈述,利用收付款凭证和《收条》内容佐证,查出原告尚欠已竣工并已使用的D公司2#3#厂房工程款30万元。

由此李律师推出结论:

第三人赵某应返还原告A公司工程款10万元(即C公司1#2#总工程款390万元-已付工程款373万元-未完工程量价款27万元= -10万元)。一审判决采纳了李少华律师的该代理意见。

原告A公司应支付下欠已竣工D公司2#3#厂房工程款27万元(剩余工程款30万元-经验收需整改而尚未整改的价款3万元)。

故以上两项相减,最终原告A公司还应再支付第三人赵某工程款17万元(27万元-10万元)。二审调解实现了李少华律师的该代理目标。

7、变被动为主动,积极主动同意调解并提出调解方案。原告因期望值由巨正反变负被激怒,仅用“不可能”三字结束了庭后调解程序。

8、代理方略+技巧,既为一审查明事实及工程款纠纷核算做出了积极作用,也为二审调解结案埋下了伏笔。

【李少华律师简介】

李少华律师,中级律师,律所主任兼支部书记,安徽大学法律、经营管理双学历,自1986年担任公司企业高管15年,自2002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至今20余年,先后首席合伙人创始安徽弘大(合肥)律师事务所和安徽坤天律师事务所。省律协工程建设施工房地产专业委员,省和合肥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,省刑事专业律师,省司法厅法援中心刑事辩护团律师,主辩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重大刑案。自2009年始一直主攻工程投资建设施工房地产法,至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房地产买卖纠纷诉讼仲裁案、全程跟踪房地产建设施工销售法律服务等300余件,另擅长公司法、合同法及刑事辩护。对办理的每一起民商刑案件,都追求精度、准度和深度。

李少华律师,始终惯定:坚守委托、不畏权势、追求公平正义。

 

工程建设施工房地产专业部

          撰稿:李冰晶 主任律师助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22年11月2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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