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有限责任公司,《公司法》第44条规定,“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除本法有规定外,由公司章程规定。”第49条规定,“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除本法有规定外,由公司章程规定。董事会会议的表决,实行一人一票。”第56条规定,“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,除本法有规定外,由公司章程规定。”然而,《公司法》并未对股东、董事及监事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相应会议做出专门规定。可见,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,《公司法》从立法角度而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、董事、监事委托他人参加相关会议的事项主要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。
结合《公司法》第22条之规定,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、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无效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、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,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,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,请求人民法院撤销。”可见,如果实践中在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、董事及监事能否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相应会议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,股东、董事及监事如果用民事代理的方式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,并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也不违反《公司法》中对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规定,同时也未违反公司章程,因此,我们认为委托代理模式系合法行为。
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(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),但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,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
而关于股份有限公司《公司法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,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,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,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。因此,也说明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。
《公司法商问答》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禁止
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时,申报以下任一情形的人员为公司法定代表人,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; ∶
1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2、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5年,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3、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、董事或者厂长、经理,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
4、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的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
5、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;
6、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;
7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公司存续运营期间,法定代表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,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,并应依法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,否则将会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。
坤天公司法商专业律师团队
团队领衔:李少华 律师
撰写:李冰晶 主任律师助理
2022年10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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